3.9 电气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


3.9.1  一般规定

1  电气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 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、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 的要求;

2  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加强性技术措施;

3  应根据室内消火栓系统、自动灭火系统、防排烟设施、火灾自 动报警系统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系统的技术要求, 编制消 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;

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全楼人员疏散要求。

说明】 消防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对于灭火、救援和疏散意义重大, 各系统的 控制逻辑系是否正确,直接影响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。

3.9.2  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;

2 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, 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 竖井内;

3 难区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。

3.9.3 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;

2  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;

3  旅馆客房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;

4  建筑内所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
明】 本条文与《250+加强要求》 一致。

3.9.4  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。

【说明 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GB 50016-2014 (2018 年版) 规定了一类高层民 建筑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,本条文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。

3.9.5 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消防水泵房、消防控制室、消防电梯前室、疏散楼梯间及其前

室、避难层(间) 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, 应采用独立的供

配电回路;

2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,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5.0lx

明】 本条文与《250+加强要求》 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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